本文目录
A+有哪些专业?
回答如下:
共有81所高校的228个学科获评A+。
1.清华大学(21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化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水利工程、核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设计学
2.北京大学(21个):哲学、应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考古学、世界史、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理学、大气科学、生物学、统计学、力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基础医学、口腔医学、艺术学理论
3.中国科学院大学(18个):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地质学、生物学、系统科学、生态学、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药学
4.浙江大学(11个):生态学、光学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农业工程、软件工程、园艺学、临床医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农林经济管理
5.中国人民大学(9个):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统计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
6.中国科学技术大学(7个):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球物理学、科学技术史、核科学与技术、安全科学与工程
7.北京师范大学(6个):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地理学、戏剧与影视学
8.中国农业大学(6个):农业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作物学、畜牧学、兽医学、草学
9.复旦大学(5个):哲学、理论经济学、政治学、中国史、数学
10.上海交通大学(5个):生物学、机械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临床医学、工商管理
11..东南大学(5个):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生物医学工程、艺术学理论
12..武汉大学(4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地球物理学、测绘科学与技术、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13.国防科技大学(4个):系统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
1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4个):仪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
16.同济大学(4个):土木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城乡规划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17.南京农业大学(4个):作物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农林经济管理
19.中南大学(3个):冶金工程、矿业工程、护理学
20.华中农业大学(3个):园艺学、畜牧学、兽医学
21.上海中医药大学(3个):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
22.哈尔滨工业大学(3个):机械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
23.华东师范大学(2个);:教育学、世界史
24.中国传媒大学(2个):新闻传播学、戏剧与影视学
25.中国海洋大学(2个):海洋科学、水产
26.中国地质大学(2个):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27.西安交通大学(2个):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
28.北京科技大学(2个):科学技术史、冶金工程
29.中山大学(2个):生态学、工商管理
30.电子科技大学(2个):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
31.中国石油大学(2个):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32.中国矿业大学(2个):矿业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
33.江南大学(2个):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
34.南京林业大学(2个):林业工程、林学
35.北京林业大学(2个):风景园林学、林学低
36.北京协和医学院(2个):基础医学、药学
37.北京中医药大学(2个):中医学、中西医结合
38.中国美术学院(2个):美术学、设计学
39.中央财经大学(1个):应用经济学
40.中国政法大学(1个):法学
41.中央民族大学(1个):民族学
42.云南大学(1个):民族学
43.东北师范大学(1个):马克思主义理论
44.华南师范大学(1个):心理学
45.北京体育大学(1个):体育学
46.上海体育学院(1个):体育学
47.北京外国语大学(1个):外国语言文学
48.上海外国语大学(1个):外国语言文学
49..西北大学(1个):考古学
50.山东大学(1个):数学
5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1个):大气科学
52.厦门大学(1个):海洋科学
53.北京交通大学(1个):系统科学
54.武汉理工大学(1个):材料科学与工程
55.兰州大学(1个):草学
56.南京医科大学(1个):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57.中国药科大学(1个):药学
58.第二军医大学(1个):护理学
59.中央美术学院(1个):美术学
60.西南交通大学(1个):交通运输工程
6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1个):电子科学与技术
62.北京邮电大学(1个):信息与通信工程
63.河海大学(1个):水利工程
64.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1个):测绘科学与技术
65.天津大学(1个):化学工程与技术
66.华东理工大学(1个):化学工程与技术
67.西南石油大学(1个):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68.天津工业大学(1个):纺织科学与工程
69.东华大学(1个):纺织科学与工程
70.华南理工大学(1个):轻工技术与工程
71.哈尔滨工程大学(1个):船舶与海洋工程
72.西北工业大学(1个):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73.南京理工大学(1个):兵器科学与技术
74.北京理工大学(1个):兵器科学与技术
75.东北林业大学(1个):林业工程
76.上海海洋大学(1个):水产
77.四川大学(1个):口腔医学
78.第四军医大学(1个):口腔医学
79.黑龙江中医药大学(1个):中药学
80.中央音乐学院(1个):音乐与舞蹈学
81.上海音乐学院(1个):音乐与舞蹈学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 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成立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和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要求,确定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线路的拟开通计划,并将拟开通计划在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定期集中公告。
班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投标人仅有一个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班车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承诺标准。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原许可机关同意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依法安排其他经营者从事班线营运或者提前向公众公告终止班线营运。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
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
第十一条 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服务质量等要求。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根据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可以予以奖励延长,但奖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市、县人民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逐步按照相同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保证经营者公平负担。有偿使用费应当按年收取。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建立物流发展资金,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先进设施设备,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和重型车辆以及甩挂运输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对采用前款规定车辆和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给予通行费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等货物运输,保障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城市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货运车辆进城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和速度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等事故。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客运,其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和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客运价格。公共汽车客运和乡村班车客运收入低于营运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乘客和司乘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运物品。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规定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运物品的货物。
乘客应当遵守乘运秩序,爱护乘运设施,保持车内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乘车;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乘车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权拒绝该乘客乘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道路应急运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如期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检定,不得擅自关闭。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的动态监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自卸式重型砂土车等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售票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
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 经营者有权拒绝其乘车。
第四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包括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场)、集装箱中转站(场)、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服务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进场的货运经营者提供信息支持和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务。
第四十二条 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准运手续而未办理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仓储货物完好。
第四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批准交通运输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站(场)布局和站(场)及其必要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规划用地面积,并通过资金补助等措施扶持站(场)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站(场)的作业能力、功能定位、交通影响、区位布局合理性等进行分析评估。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介绍?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是1996-11-01在浙江省衢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巨化稻香村。巨化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800X0976017XM,企业法人丰传宝,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巨化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运: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8年09月11日止)。铁路车辆运输及出租。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0735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412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公务员报交通运输局怎么样?
答:公务员报交通运输局很好的,也非常值得去考,我觉得考公务员最重要的是如何能扬长避短,能考上,能尽快上岸,不论考什么岗位都不重要,能考上才是王道,现在的现实是,人多岗少,竞争激烈,天花板的好岗位想了也无用,拿到手的才是自己的,
北京交通大学福建2021招生简章?
北京交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学校牵头的“2011计划”“轨道交通安全协同创新中心”是国家首批14个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之一。学校是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首轮建设任务已顺利完成,“智慧交通”一流学科领域建设得到评审专家高度评价。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继续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2021年继续面向农村和原贫困地区学生实施高校专项计划招生。
一、招生对象
考生应为来自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志存高远、勤奋好学、成绩优良、吃苦耐劳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以有关省(区、市)公布为准。
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2021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考生的户籍、学籍资格审核由生源省负责。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拟预留不少于本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84人,具体以教育部下达为准)用于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其中新疆为汉语言计划。
全部为理工类,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不分文理,选考科目要求物理,其他改革省区首选科目要求物理,不设其他科目要求。各专业具体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招生专业如下:
1. 交通运输类(包含专业:交通工程、物流工程、电子商务、交通运输(铁道运输)、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交通运输(智能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高速铁路客运组织与服务)、交通运输(民航运输))
2. 土木类(智能建造与智能工程)(包含专业:土木工程、铁道工程、环境工程)
3. 机械类(智能制造与智能装备)(包含专业:机械工程、车辆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能源与动力工程、工业工程)
根据各省拟认定考生情况等因素制定分省计划,并在学校招生资讯网公布。
三、报名程序
考生必须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所有申请材料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我校不接收纸质报名申请材料,请勿邮寄。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2021年4月15-25日登录“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网址:
https://gaokao.chsi.com.cn/gxzxbm/),根据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各项信息,上传报名材料,完成网上报名。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同时填报2个专业志愿。
特别提醒考生注意:专家评审全部以报名系统中提交的材料为准,实行网上评审,请务必确保所有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上传材料要清晰可辨。未按要求完成报名、报名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填写有缺项、或不清晰,均视为报名无效。不接受其他形式提交的报名材料。
考生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须经中学审核和校长签字,并在中学详尽公示。
上传的报名材料有:
(1)北京交通大学高校专项计划申请表原件。网报成功后通过系统打印,经中学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中学公章后上传,上传件的版本号须与报名系统申请表的版本号一致。对就读中学发生变动的学生,高中阶段成绩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会考)需同时加盖原就读中学教务部门公章。往届生还须提供上年度高考成绩证明。
(2)身份证信息。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3)户籍材料原件。考生及其父母亲的户口簿首页(印有省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及经办人签章页)、户主页(户主常住人口登记卡页)、本人页(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若考生和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分别提供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4)学籍证明材料。由考生就读中学出具的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证明(须加盖中学公章),往届生应由原毕业中学出具。模板见附件。
(5)个人陈述(需包含两部分内容:1、用1000字左右描述个人特质,包括兴趣特长、价值观、成长经历、学习能力及学业表现、人生目标及发展规划、个人家庭及经济状况等情况,2、用500字左右描述选择北京交通大学及选择第一专业志愿的理由,请写自己的所思所想,不要照抄网上搜索内容)。
四、审核、认定及录取
(一)我校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考生网上提交的材料中所体现的基本情况、报考意愿以及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诚实守信、学业成绩及表现、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能力素质、参加课外实践活动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审核结果于6月底公布。
(二)考生无需来校参加考核。我校根据其综合审核结论以及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生的资格审核结果,结合各省区考生报名情况,择优确定入选名单及专业,每个考生认定2个专业。认定结果和报考要求均将在“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中发布。请考生于 6月底以后登录报名系统并务必仔细阅读。选拔认定结果不寄送书面通知。入选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资讯网和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三)入选考生应按照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我校要求填报志愿,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我校要求考生所报的专业志愿应是我校高校专项计划资格认定专业,若未填报认定专业,则报考无效,视为考生放弃认定资格。只填报了1个认定专业的,未填报专业视为第二专业志愿。对无法填报专业志愿的省区,考生应在提交本省高考志愿表的同时向我校提交书面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专业志愿表。
(四)录取时设最低分数要求,对公示无异议并按要求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若满足以下分数要求我校将按照公布的分省(预留)计划,结合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最低分数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和安排专业。录取最低分数要求如下:
1、投档成绩须达到我校在当地普通专业统招同科类模拟投档测算线(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类型,以下简称“模拟投档测算线”)下40分及以内,且不低于当地同科类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为当地划定的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同)。
其中,交通运输类专业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要求投档成绩不低于同科类模拟投档测算线下10分。
2、对高考综合改革省区,考生投档成绩须达到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类型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一定分值,各省要求分值如下。其中交通运输类专业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同时还需不低于相应专业(或专业投档所在的院校专业组)分数线下10分。
(五)各专业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他未尽事宜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和我校招生章程为准。
五、监督机制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校纪委监察处进行监督,接受考生申诉邮箱:jwss@bjtu.edu.cn。
考生和中学应如实报送或推荐相关材料。如有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高校专项计划的报名和认定资格;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同时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对中学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空缺名额概不递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按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考生的入学资格。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10-51688441
传真:010-51688421
招生资讯网:https://zsw.bjtu.edu.cn/
七、本简章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