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张功耀是哪里人?)

2023-08-30 19:54 188bet金宝搏官网 阅读 投稿:东山

本文目录

  1. 张功耀是哪里人?

  2. 山东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3. 什么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八大本呢?

  4. 2020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豫95号文件?

  5. 东营市胜利实验小学2021年招生简章?

山东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张功耀是哪里人?)

张功耀是哪里人?

1. 张功耀是山东人
. 因为张功耀出生和成长在山东省,他的家庭和亲人也都在山东,所以可以确定他是山东人
. 山东是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东部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张功耀作为山东人可能对山东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和体验。

山东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


(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报。


(三)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评议结果及申报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情况。


(四)用人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


(五)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六)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七)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三章 呈 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呈报。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授权有关省直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局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呈报权限按省高级评委会的呈报原则相应降低一级管理。 第十一条 应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呈报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原件);


3.《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20份左右(其中原件2份,其他可为复印件,具体份数由各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任现职以来各年度及任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各1份(原件);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其他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原件);


6. 学历证书、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原件);


8.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等证明原件1份;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鉴,上报一式3份。


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1份(原件),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什么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八大本呢?

一、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本(主任或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要求记录查房时间、病室、床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情、诊断、查房者姓名、职称,着重记录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指导作用,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疑难病讨论记录本:

对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佳的疑难病例进行讨论,要求记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该科的学术带头人,主治以上职称)。经治医师报告病史,各级医师意见,重点记录诊断、治疗方面的确切意见,主持人总结,记录医师签名等。

三、急危重症抢救记录本:

要求记录抢救时间(具体到分)、地点、参加抢救全体人员姓名、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详细记录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过程,抢救的详细经过及措施,以及抢救结果(成功或失败),记录者签全名。

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对因治无效而死亡的住院病人要在死亡一周之内完成讨论(尸体解剖者尸解前讨论)。要求记录讨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学科带头人,主治以上医师或医务科组织),经治医师报告病史,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号、死亡时间、死亡诊断(包括中医、西医两种诊断),详细记录诊断治疗经过,病情恶化经过、抢救经过及主要措施,记录死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主持人总结,记录者签全名。

五、医疗质控记录本:

此本占全科质控分数的50%,它集中反映科内医疗技术质量的水平,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对各科的要求,对科内病历书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对各种率进行统计分析,对未完成的指标应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可每月、季、半年和年终各分析一次。

六、会诊记录本:

包括请进来、派出去的会诊。重点记录请进来的会诊,记录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拟请某科或某院医师的姓名、职称,然后将会诊结论详细记录。派出去的会诊,记录派出时间、某科或某院、医师姓名、职称。

七、业务学习记录本:

记录院内或科内举办的讲座,记录时间、地点、主讲人、参加学习人员、内容,亦可将科内人才培养计划、措施及落实情况记录本内。

八、差错事故记录本:

要求记录差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原因、责任人、处理情况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对策。

九、实习带教本:

要求记录实习生带教老师姓名、职称,实习期间带教计划。如每周实习工作安排、转科考试(核)等,带教计划可采用表格式。本科实习结束后应及时给予考评。

十、科会记录本:

记录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内容等(如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院里的有关决议、政治学习内容等)。

2020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豫95号文件?

2020年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仍按豫人社办(2018)95号文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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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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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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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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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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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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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河南省公办中小学教师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坚持以德为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承担班主任等德育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引导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坚持教书育人。注重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能适应发展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将中小学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

(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身心健康,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六)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中小学各级别教师职称评审,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分别具备“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见附件1)、“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见附件2)和“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见附件3)。

第七条??实施分类评价,根据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教研员;根据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有关内容释义,简称释义”附件4),不同岗位、不同学校类型其评价标准有所区别。

第八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章??倾斜政策

第九条??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

第十条??一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8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课题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

(一)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农村学校教师;以及连续在农村学校一线教学任教满30年且在职称评审中讲课答辨合格者。

(二)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三)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特教岗位上教学的一线教师。

第十一条??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教师,任教满8年以上,申报高级职称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至中专技校毕业。

第十二条??为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第十三条??农村教师身份申报者,须近3年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职称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应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

(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限前6名);

(三)中原名师;

(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人员。

第五章??推荐与申报

第十五条??科学制定职称推荐办法。科学、合理的推荐办法是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各地各单位要以本标准和有关职称政策为基本依据,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在广泛征求一线教师和相关教育教学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办法,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要奖项等业绩特别突出者,应优先推荐。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制定全市统一的推荐办法。各地或用人单位制定的推荐办法须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程序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省直单位的推荐办法由所在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推荐办法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每年重复报备。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成立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组,其成员中一线教师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

(三)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四)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师德师风、业务学习、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五)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也可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逐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

(三)业务主管部门、职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或当地职称工作负责。材料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报送材料逐级进行审核,并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中签署审核人姓名。

第十八条公开公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用人单位进行“五公开”的基础上,网上公示当地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切实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十九条??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应允许其参加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六章??评审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等程序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实行“五公开”,即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凡是未按规定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一)未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的,不得申报;

(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三)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四)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六)已定性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职称,已获得的职称,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予以撤销,职称已被聘任的,责成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隐瞒聘任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评聘职称的,在符合申报晋升相应职称聘任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评聘的相应职称,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二)为申报人员评聘职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职称的。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承办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的;

(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四)未经上一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徇私舞弊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从事职称管理及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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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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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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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三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条??申报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二条??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较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二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三条??申报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三级教师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三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三级教师3年以上。

第四条??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注重学科核心素养落实,完成所教学科教学任务,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三章??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五条??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5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第六条??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任现职以来讲授过优质课或观摩课,或被教研部门邀请开展过学科教学专题讲座。

教研员获得过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类表彰。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领导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可以用其他学科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幼儿园教师的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的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教研人员须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要到学校指导教学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三)教育教学经历。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授课效果评价良好;幼儿园教师须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教研员须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研工作不少于2年工作经历。其中城市学校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满1年以上者,应优先推荐。

(四)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教学质量要求,教学效果良好。

(五)学生管理。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教育。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具体范围见“释义”)工作1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发展,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以上表彰。(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及时进行教育教学反思,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并在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获得好评;或参与过1项校本等教科研项目,经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认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教研员指导过至少1项本学科的校本等教科研项目,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发展素质教育,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或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评价良好。

教研员具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结合实际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创新,并取得良好效果。

第七条??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工作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城市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

农村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2.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城市学校教师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获得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市级表彰1次或县级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市级1次或县级2次。

(5)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6)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奖项,根据其规范程度,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县级表彰2次。

农村学校教师受到过县级综合表彰、师德表彰、班主任表彰、专职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表彰或教育教学工作单项表彰1次,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县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发展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4)城市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参与并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连续在乡村小规模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小规模学校任教的一线教师,参加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讲课答辩合格者,此条可不作硬性要求。

(二)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讲授过省级有关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其他教研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每学年在本级或上级区域开设教学专题讲座、讲授示范课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省教研员参与完成(限前3名)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市、县教研员参与完成(限前3名)市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参与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1项。

4.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5.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市级1次或县级2次;或者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乡镇教研员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八条??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称人员,除具备一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及以上等次)。

2.主持并完成相应级别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

3.获得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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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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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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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学历、聘任年限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4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6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

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其特殊专业不符合要求,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五)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他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二条??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教学专业素养;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获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20课时。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教研人员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要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市、县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2年);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或上级部门表彰2次。校长申报“教育管理”专业须担任校长满3年以上。(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五)教学效果。教师是学校的教学骨干,学生满意度高,同行评价好。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观摩课或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或开展学科专题讲座1次。教育教学理念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突出。近5年来至少有2学年教学效果评估获优秀等次。

校长办学理念先进、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单位持续发展良好。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质量提升、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在同类中小学校中位居前列(市属学校要求在本市范围,县(区)属学校要求在本县(区)范围,乡镇及以下学校要求在乡镇范围),受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教研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所在区域学科校本等教研工作普及率高,得到教师的认可,经单位统一安排,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

(六)教科研工作。教师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每学期撰写1篇以上,经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评价并认可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荣获奖励。或者主持过1项校本科研项目,经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城市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农村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市级以上教研员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县级教研员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乡镇中心校教研员主持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发展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挥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具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或案例材料等。

教师积极落实课程改革精神,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专题知识讲座或社团等课外活动。

校长所在学校积极推动课程、课堂教学改革,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发展素质教育。积极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组织社团或举办专题知识讲座等活动提供条件。

教研员在研究和推进素质教育方面,积极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或案例材料。

(八)示范引领。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所培养、指导的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校长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质量提升、发展素质教育、家庭教育工作等方面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在同类中小学校中位居前列(市属学校要求在本市范围,县(区)属学校要求在本县(区)范围,乡镇及以下学校要求在乡镇范围),受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研员经单位统一安排,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能够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指导的2所基层学校学科教育教学质量效果显著,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九)支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城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满1年以上的经历。(申报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教师或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不作要求)

第三条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工作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经评委会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受到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省级1次或市级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被评为市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省级1次或市级2次。

(5)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6)其他奖项,根据其规范程度,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省级单项表彰1次或市级单项表彰2次。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等次降低一个级别。

3.在发展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或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省辖市及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农村学校教师降低一个级别。

(二)校长

1.从教以来,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学校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长以来,所管理的学校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1次或单项表彰2次。

3.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本人受到省辖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省辖市级综合表彰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或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能够结合单位教育教学实际开展研究,主持完成省辖市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一等奖以上奖励,对本区域学校具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或所管理的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展研究性学习,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学校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2次。

农村学校校长以上各项要求降低一个级别。

(三)教研人员

1.每学年在本级(至少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或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需提供聘任以来或近5年以来的有关材料)。

2.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省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2项,市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县教研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参与(限前3名)并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3.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论文2篇或参编过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1篇。

4.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持人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乡镇中心校教研员降低一个级别。

第四条??中小学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6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至少1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校长、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评委会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级别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

3.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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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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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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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工作业绩须符合下列学历、聘任年限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6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截至申报当年聘任高级教师满6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所学专业(指特殊专业)不符合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聘任高级教师满6年,可破格申报。

第二条??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素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学科思想和方法,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服务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理念先进、业绩卓著,教学技艺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二)教育教学理论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中面向未来,在坚守教育信念、总结教育经验、创新教育理念、实践教育理想等方面形成成熟的教育思想,具有自己的研究成果或教育教学理论,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应用,收到良好效果。

(三)教育教学经历。能够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教师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满10年,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满5年,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班主任工作;校长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满10年,任现职以来担任校长满5年。

(四)教学工作量。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近5年来教育教学效果评估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的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近5年来教育教学效果评估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20课时。近5年来教育效果评估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教研人员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省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市、县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每学年至少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市级范围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或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位居前列。

(五)素质教育。在发展素质教育、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建设等方面,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理念创新、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课堂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和创新性实践。

(六)示范引领。在学科教学与研究或教育管理中有示范引领作用,在本专业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其中具有主持省辖市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工作室3年以上,或参加市级及以上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3年以上者,或被评为省辖市以上学术技术称号或管理的学校受到市级综合表彰,或指导的学校受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等可优先推荐。

(七)传帮带作用。教师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3名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受到省辖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

教研员经单位统一安排指导的3所基层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效果显著,受到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

第三条??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工作业绩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讲授过省级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讲授过省级职业教研部门组织的职业技术类优质课并获一等奖)。

或者主讲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职业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或者主讲过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职业教研部门在省辖市级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4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省一等奖,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论文以上,其中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论文。

或者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曾参编过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

3.教书育人成效显著,获得以下表彰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或部级综合表彰;或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的省、部级其他综合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学术技术称号。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中原名师。

或者获得以下表彰中的二项:

(1)省特级教师。

(2)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3)省辖市级学术技术称号。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5)其他经评委会认可的省级单项表彰2次。

4.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等方面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对于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突出贡献或卓越成绩的教师,如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者,在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时,符合上述业绩1、2二项,评委会可适当倾斜。

(二)校长

1.讲授过省级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讲授过职业教研部门组织的职业技术类优质课并获一等奖)。

或者主讲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职业教研部门在全国或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或管理类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或者在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过教育教学方面的专题讲座5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2项,其中至少1项获省一等奖,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论文以上,其中1篇课题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或者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曾参编过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长以来,所管理的学校受到省委、省政府或部级政府综合表彰1次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2次或省辖市级综合表彰2次。

4.获得以下表彰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或部级综合表彰;或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的省、部级其他综合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学术技术称号。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中原名师。

或者获得以下表彰中的二项:

(1)省特级教师。

(2)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3)省辖市级学术技术称号。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5)其他经评委会认可的省级单项表彰2次。

5.所管理的学校积极发展素质教育,推行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组织观摩学习2次。

(三)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从教以来讲授过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同时,参加过有关教研部门在全国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1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省际间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其他教研员从教以来讲授过省级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任现职以来讲授过省级示范课、观摩课。同时,主讲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主持国家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2项,其中1项获省一等奖,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参编过经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

4.获得以下表彰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或部级综合表彰;或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的省、部级其他综合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学术技术称号。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中原名师。

或者获得以下表彰中的二项:

(1)省特级教师。

(2)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3)省辖市级学术技术称号。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5)其他经评委会认可的省级单项表彰2次。

第四条??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除符合正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6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至少2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条件中两条,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

2.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为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贡献。

3.获得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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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有关内容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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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个人或单位所获工作业绩中的表彰、奖励、课题等奖项级别最低为县级。标准中的学校和校长,除明确表述外,均包含幼儿园和园长。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并公示的业绩,评委会应不予认可。

第二条??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省级”指“省部级”,“市级”指“省辖市”,“县级”指“县和县级市、区”,且均包含“本级及以上”。

第三条??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其中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偏远乡村小学和教学点)须有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具学校名录和编制部门批复的在编在岗教师名单。

第四条??本标准中有级别或层次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或层次的为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六条??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共青团专职书记、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党支部书记、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所收录;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八条??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年段和高年段或低、中、高三个年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九条??教师资格证问题。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须具备相应资格;担任校长职务的须取得校长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学历与申报专业问题。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达到相应聘任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本标准中除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外,其他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特殊专业,其学历层次和聘任年限符合要求,但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申报一级教师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或申报高级教师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可不受专业限制正常申报。

第十一条??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从事专业指职称证书专业。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除特殊专业外,中学教师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小学、幼儿园教师其他专业和小规模乡村学校教师的所有专业可不作硬性要求。但申报人员所获得优质课(包括示范课和观摩课)专业和申报专业须一致或相近。

第十二条??有关人员申报问题。

(一)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在不同岗位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二)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长(包括专职书记)申报高级教师以上职称时,仅限申报“教育管理”专业,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注明担任职务及时间。

(三)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非正职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即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注明担任职务和时间,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四)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的教研人员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组织人事关系在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按教研员在原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参加推荐、申报。

(五)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实验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实验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报物理、化学、生物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标准。

(六)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体卫艺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和心理健康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申报体育、音乐、美术和心理健康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标准。

(七)政府举办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八)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综合实践基地中或学校里从事综合实践活动教学的专职教师,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参照教师评价标准评审,其《评审表》、《评审简表》中“现从事专业”栏填写“综合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予以认可,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须与申报学科相关。

(九)按“教育管理”专业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其优质课学科。按“少先队活动”专业申报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少先队活动”学科。

第十三条??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一)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二)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河南省优秀专家”、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三)省辖市级: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十四条??有关表彰问题。各类表彰奖励以党委、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一)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二)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三)单项表彰。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强调的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一线教师获得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下一级综合表彰可参照上一级的单项表彰,师德表彰可参照同级别的单项表彰。

教师节期间以政府名义开展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地方,再以人社、教育部门名义开展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按同级别的单项表彰对待。

(四)单位表彰。校长评审条件中要求学校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或文明校园、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级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五)其他表彰。

1.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2.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3.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可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同等对待。

4.本标准中没有列入的表彰名称,评委会原则上不予认可。对个别地方所开展的名称不同但性质相同的表彰或个别数量较少、评比规范、业内公认的表彰以及由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单项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对于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省级表彰或部级表彰,其规范程度须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予以认可为省部级单项表彰。

第十五条??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一)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规范组织的常规课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及时间等。

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14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政务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政务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不予认可。

(二)职业教研室作为职业技术学科的教研部门,其组织的职业技术类优质课予以认可。

(三)特殊教育教研部门(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市级特教中心及学校)组织的相应专业优质课予以认可。

(四)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内容的优质课和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U盘等影像资料。

(五)其他。对于个别地方教研部门没有开展的相关专业优质课,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确认后,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优质课录入职称评审业绩库后予以认可;相关专业的优质课应明确由一个部门主办,多个部门重复举办的不应录入业绩库。

第十六条??教科研课题问题。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年度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完整研究周期和档案,须附立项申评书及批准立项的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过程材料、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高仿性课题评委会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讲课答辩成绩问题。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正高级职称,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最终成绩须达60分为合格。对于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合格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不含申报正高级教师);对于达到85分及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的人员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替代优质课。

第十八条??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下列(一)至(九)项材料,用人单位须严格把关,逐项核实,由单位负责人、职称工作推荐小组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出具签字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评委会视其规范程度可予以认定,或者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思想须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其中听课、评课须附近3年以来的记录等材料。

(三)教师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本人教案等。教研员提供单位批准的工作计划。

(四)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其中教研员须提供所指导教师教学成绩的相关证明。

(六)年度考核须提供近3年来《年度考核表》原件。

(七)教科研工作方面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的良好评价须提供近3年来经单位组织鉴定的意见并附单位负责人签章。

(八)能力经历中的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情况须提供校级以上相应证明材料。

(九)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教研员指导学校方面应提供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和被指导学校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证书;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方面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以及能证明其在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业内公认的等有关文件材料。

(十)“支教”按国家和我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十一)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U盘等。

(十二)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十三)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教科研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活动。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校本教材,提供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评比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十四)享受倾斜政策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农村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工作履历以及申报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校长、教研员的聘任年限和工作履历须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签字盖章。

(十五)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年限、教案、各类证件等严格把关,并在《评审简表》的“单位审核推荐意见”栏内增加填写:单位职称推荐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和成员签字。

(十六)其他按规定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各项工作业绩证书应体现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于个别地区、单位不讲质量、滥发证书的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可以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东营市胜利实验小学2021年招生简章?

胜利实验小学2021年招生简章暂未发布,按照每年惯例,发布时间一般为7月底或是8月初,为您附上2020年招生简章,供您参考。

东营市胜利实验小学2020年招生简章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9〕37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营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教办发〔2020〕16号)以及区教育局《东营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东营市胜利实验小学2020年招生简章,相关事宜如下:

一、学校简介

东营市胜利实验小学,创建于1982年。学校秉承“为孩子的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理念,实施和谐教育。是全国课改名校,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山东省素质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文明校园,东营市十佳小学。学校现有近1700名在校生,教职工93名,其中各级教学能手35人,市学科带头人9人,东营名师2人,名校长1人。学校优秀的师资队伍、丰富的课程资源、和谐高效教学法,成就了一批批“基础扎实、综合素质好、发展后劲足”的优秀学生,他们中涌现出了山东省十佳少先队员、山东省少年科学院小院士、山东省红领巾理事会副主席、全国好少年、全国少代会代表等一大批熠熠闪光的明日之星。

二、招生范围

黄河路以北、济南路以南、西二路以西、燕山路以东;

北一路以北、济南路以南、燕山路以西、西三路以东及讯利小区、颐园小区。

三、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我校招生服务片区范围内,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
020年学校计划招生7个班,共315人。

四、报名时间

本次招生采用网上报名登记和现场报名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8日-10日,现场报名时间为8月11日-13日。

五、现场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 间:8月11日-13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30—6:00

地 点:胜利实验小学教学楼二楼接待室

(学校现址在原胜利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分院,位于物华苑小区东平路)

六、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8月8日-10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登陆“东营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平台”

(网址http://60.214.234.177:9001)或关注“东营区教育”微信公众号,点击“网上报名”入口,进行报名登记。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8月10日24:00,报名登记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不能缺项,报名时只可选取一所学校。

报名平台会自动核对户籍、房产等信息,向所报名学校进行反馈。学校根据平台反馈信息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确定是否通过。登记入学资格审核通过者,法定监护人通过“平台”自行打印报名信息登记表,无需再到现场报名。未通过审核者,可携带相关入学材料到招生区域内学校现场报名。

(二)现场报名。

8月11日-13日,网上报名未审核通过或错过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由一名法定监护人携带入学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及适龄儿童到我校现场报名,进行入学材料审核和信息登记。现场报名时,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监护人需佩戴口罩准备好健康码,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程序进入报名现场。(其他年级学生转学统一在8月13日进行,家长携带转学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进行现场认定。)

(三)学校复查。

8月14日-16日,由区教育局组织各学校实施,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报名入学信息的真实性。学校汇总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区教育局。

(四)统筹审核。

8月17日-20日,区教育局对学校报送的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名单进行统筹审核,确定登记入学学生名单。

(五)名单公示。

8月21日,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反馈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大门口公示栏公示。

(六)通知入学。

8月22日上午8:00,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凡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入学通知书的,视为放弃在该校的登记入学资格。

(七)阳光分班。

8月29日下午,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阳光分班”。学校继续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均衡分班,并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宣传解释工作。学校在均衡分配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定监护人代表参与,在区教育局监督下,对入学学生进行电脑派位、均衡分班,当场公布并在学校宣传栏公示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学生分班情况,同时报区教育局备案

七、报名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一)常住居民子女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地址页、索引页、儿童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三项内容)。

(2)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3)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两项内容)。其中,胜利油田职工需提供胜利油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信或实际居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医疗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非常住居民子女

(1)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需提供原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及现居住地居住证、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原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及现居住地居住证、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的户主应该是其父母,户主不是父母的,需提供抚养人监护关系变更的证明(由公证部门出具)。凡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与户口簿(或居住证)标注的住址不一致的,按照居住证明标注的地址入学。出具房屋租赁证登记入学,经核查持有人在西城范围内有登记房产的,不能以租赁许可证报名入学,按登记房产地址入学。

(二)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内已购房并实际居住,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交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有关规定,已办理居住登记,尚未取得居住证的非常住居民,可到申领居住证的派出所打印流动人口信息详情,并加盖登记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作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三)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教育部或省市区有关部门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四)我校区域内适龄盲聋(哑)儿童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就读,报名时间为8月17日-18日。市特殊教育学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招收走读智障学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市特殊教育学校向社会发布,招生工作咨询电话:8086990、8060905、8082991、8060814。

(五)学校按照不超过省定标准(小学45人)设置班额。适龄儿童原则上按照划定的学校招生服务区入学,若招生服务区内学校达到规定班额时,超出部分学生,由学校按照适龄儿童监护人房屋租赁证标注的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内实际居住时间的先后统计出名单,由区教育局将居住时间短者统筹安置到未达到规定班额的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六)学生入学后,学校会进一步核查学生入学资格,发现违规入学的,一律予以清退。

招生咨询电话 : 13156073456

东营市胜利实验小学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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